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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宏观税负研究的再思考——基于2019年宏观税负的数量分析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2-10-04



作者:

杨元伟(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宏观税负研究,是税制评价的核心内容,对全面认知税收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效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发展阶段,税收制度也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调整和完善。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全面认知和精准把握当下的税收制度,是科学改革和合理完善税收制度的基本前提。近几年有关宏观税负的研究成果虽多,但没有在相关各界形成极具价值的理论共识和现实共识,已明显影响到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的取向选择。因此,对我国宏观税负研究展开体系化的反思,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宏观税负是学术界研究和政府决策的热门主题。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随着改革开放战略对税收治理的再度倚重,宏观税负研究也重新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宏观税负的概念、衡量标准、指标选择、价值判断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接续涌现。许建国(1988)认为,税收负担一般表明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对于国家征税的承受状况,它通常以税收负担率即实纳税额同课税对象数额的比率表示。刘志诚(1989)认为,税收负担是纳税人和课征对象承受国家税收状况或量度,体现税收分配流量。杨元伟(1991a)基于对税收负担本质、内涵及外延的经济学分析,提出宏观税负通常是指一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总额占该国同期社会剩余产品的比重,并搭建了衡量宏观税负的具体指标。阮宜胜(1992)表示,宏观税负指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国家征税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等的比重,并对我国1986—1990年的宏观税负水平进行了量化分析。杨斌(1998)结合我国税外收费规模不断扩大等现实,对反映政府税收的指标口径作了必要调整,指出更应关注宏观税负总水平。安体富 等(1999)认为,宏观税负可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总收入(小、中、大三个口径)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安福仁(2005)认为,用GDP税负率进行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很不科学,需要按GDP的结构进行必要的修正。朱春灿(2006)提出,宏观税负指标能从总体上反映政府在国民经济总量分配中占有的比例,也可以表明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弱。贺俊 等(2014)认为,宏观税负即全社会总税收负担,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一国政府通过税收等形式占有社会财富的总量,体现了政府集中社会资源的程度。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14)则认为,由于税源比较广泛,有的征自国民收入或者国民生产总值,有的则是征自财产或者财富,与当年的国民收入或者国民生产总值并不直接对应,如果按照税收总规模与国民收入或者国民生产总值建立比例关系,这种宏观税负概念就会失去经济含义。陈文东(2016)提出,简单以“税收收入÷GDP”衡量宏观税负,其科学性和客观性就大打折扣,有必要在加强税收理论和统计核算理论之间协调配合的前提下,对宏观税负衡量指标进行改进甚至重建。梁季 等(2019)从财政基础治理的角度认为,宏观税负是衡量一国政府财政收入筹集能力的重要指标,不仅反映了一国政府可支配的资源,同时也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何平(2019)从政府与私人相互关系的角度提出,宏观税负是一国政府在一年内以课税的方式从私人部门抽取的经济资源总量。张衔 等(2020)认为,宏观税负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

可以看到,专家学者对宏观税负在理论构建、方法选择、指标表达、决策研究、量化分析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及探究,形成了大量的成果。一方面,这为本文提供了坚实的研究基础和丰富的分析素材;另一方面,现有研究对宏观税负的概念、量化研究和价值判断等,尚未在理论及实践层面形成相对一致的社会共识。这提示我们,有必要对宏观税负研究的理论架构和分析框架进行再梳理,探求完善的可拓展空间。

三十多年宏观税负研究的历史回溯表明,研究者对宏观税负的研究视角、内涵表达、口径选择、数据出处等虽有所不同,但多用政府收入(或税收收入)与GDP之间的相关关系,作为宏观税负表达的基本方式。而对这一基本表达方式,笔者在作了初步的数理检验和实证分析后,发现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和不足。

假设某国税收治理活动有五种极致的制度安排可选:一是政府完全不征税;二是政府通过税收将当年社会全部新增财富征入国库;三是政府将全部新增财富征收后按收入结构原路全额返还给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居民个人;四是政府将全部新增财富征收后全额返还给企业;五是政府将全部新增财富征收后全额返还给居民个人。税收治理活动这五种极致制度安排下的社会新增财富分配结果见表1(略)。

从表1(略)可以看到,宏观税负的数值存在着经济学内涵极不清晰的状况:完全相同的最终分配结局,宏观税负却完全不同,如A与C;而完全不同的最终分配结局,宏观税负却完全相同,如B、C、D和E。

实证分析也给出了类似结论。以2019年为例,当年政府总收入为35.70万亿元,GDP为98.65万亿元,政府总收入占GDP的比值为36.19%。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金流量表(2019)》,当年98.65万亿元的GDP在国家、企业和居民之间最终的分配份额分别是17.54万亿元、21.54万亿元和59.37万亿元,此外还有0.20万亿元用于国外项净支出,占比分别约为17.78%、21.83%、60.18%和0.20%。政府总收入占GDP的比值(36.19%)与政府在GDP最终分配中的占比(17.78%)相差之悬殊,已让我们无法在政府收入与GDP的相互关系中科学和准确地把握宏观税负的经济学内涵了。

由此可见,简单用政府收入(税收收入)占GDP的比值作为宏观税负的基本表达方式,限制了我们对宏观税负基本经济性质的准确认知和对税收制度的科学评价。

本文将从细致辨析政府收入的种类、经济实质以及收入源泉入手,探求完善宏观税负研究的理论指引、分析框架和价值标准的可行之路。


二、宏观税负的经济学分析

宏观税负,是指政府运用税收等手段获得的收入占社会可分配财富的比重,反映着政府参与社会财富分配而形成的分配关系。因而,对宏观税负的科学再认知,应基于对政府收入种类及其经济实质的深度分析、对社会可分配财富存在形式及其内含的科学透视和税收分配影响机理及效用的准确把握。

(一)深化对政府收入本质内涵的再认识

1.政府收入种类及其经济实质。目前,政府总收入通常用汇加政府预算报告中的五项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来表示。根据政府预算执行报告,2019年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分别是15.80万亿元、3.24万亿元、8.45万亿元、8.08万亿元和0.13万亿元,加总为35.70万亿元。

但是,这种依政府收入方式的类别划分,并不能清晰反映出政府收入的本质属性。若按政府收入的本质属性划分,政府总收入可界分为七类:征收类收入、服务类收入、交易类收入、财产类收入、转移类收入、代收类收入和其他类收入。

征收类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权力无偿获得的收入(如税收、专项收入、社会保险费等),政府取得收入以义务主体失去财富为前提,凸显财富单向转移的性质。服务类收入,是指政府为特定人员提供相应专项服务并基于服务成本取得的收入(如质检费、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利益双向流动的特点,但收入与成本非匹配且总体福利大于市场化运作。交易类收入,是指政府在公开市场公平出让财产权益获得的对价收入(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等),政府取得收入但失去财产权益,交易对方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获得土地权益从而形成生产性投资,具有公平交换的性质。财产类收入,是指政府依财产所有人身份获得的收入(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等),具有经营性质并不以公权力为依托。政府内部转移类收入(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是指政府不同收入类别之间款项转移而形成的收入。代收类收入,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标代为收取而形成的收入(如最终缴解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财富权益并未全部转移,政府不获得任何利益,明显具有过手的性质。其他类收入是指难以纳入上述类型、基于社会治理需要而获得的收入(如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等)。

依政府收入的本质属性对其判别归类,政府总收入则有更为清晰的七类经济属性及其明细展现(详见表2,略)。

2.政府收入的递进表达。政府收入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的最终分布,调节经济运行的方向及力度,影响经济活动主体的位置及活力。这是政府收入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据此,“政府总收入”指标难以十分准确地表现政府获得收入而影响社会财富分配最终分布的真实状况及规模,也不能准确反映政府收入背后的经济分配关系。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是从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在政府总收入中属于内部转移类收入。再如,作为交易类收入的土地出让收入,本身为等价交换,但同时还存在着刚性的成本补偿,包括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及被征地农民补助,且补偿支出占收入的比例高达50%以上。而不加辨别地将其视同收入而纳入宏观税负的分析框架,必然模糊宏观税负的理论内涵。

此外,在政府的收入制度中,一方面,并不全是正向收入安排,还有负向收入规定,如出口退税、税收返还、社会福利补贴、税式支出等。这些负向收入规定,会缩减政府的实际财力。另一方面,政府收入中有的属于过程性收入,而不是最终形成政府可支配收入的终结性收入。因此,为更为细致地展现政府收入背后的经济分配关系,应增加递进指标对政府收入进行多维表达。一是增设“政府毛收入”,剔除收入的重复计算,以准确表达政府在社会活动中参与分配的名义收入边界;二是增设“政府净收入”,再行剔除相应的成本补偿,以准确表达政府在社会活动中参与分配的实际收入边界;三是增设“政府可支配收入”,剔除政府因再分配而缩减的收入,以准确表达政府在社会活动中参与分配的可支配收入边界,形成国民财富分配研究中与企业可支配收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同口径、可比较的收入指标,以精准体现政府最终控制并可使用的财富规模。

数量化2019 年的上述指标,得:

政府毛收入=政府总收入-内部转移类收入=35.70-1.91=33.79(万亿元)

政府净收入=政府毛收入-成本补偿支出=33.79-7.27×50%≈30.16(万亿元)

政府可支配收入=政府净收入-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福利转移支出-税收返还=30.16-5.47-1=23.69(万亿元)

(二)政府收入的源泉:社会可分配财富

社会可分配财富,是政府收入的源泉。从聚集收入的渠道及环节看,我国政府参与社会可分配财富分配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生产活动的新创财富,也包括非经济领域向经济领域的转入财富,还包括预期收益跨期转入当期的财富、财产计价基准调整孳生财富。

生产活动的新创财富,指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通常用GDP表达。非经济领域向经济领域的转入财富,指自然资源或闲置资源从非经济领域向经济领域的转入,主要表现为国有土地在一级市场出让后进入国民经济生产活动。预期财富跨期实现转入当期的财富,主要是证券市场跨期选择致使预期收益转入当期实现。财产计价基准调整是价格水平处于上升通道中的必然现象,财产计价基准调整孳生财富是沉淀财富现值高于购置成本而形成的财富。

当前,上述财富的数量规模,除生产活动新创财富可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数值表达,其余三项缺少完整的统计数据及可采信的记录数据,可依相关统计数据、行政记录及交易数据,经推算而获得。

政府将自然资源或闲置资源从非经济领域向经济领域转入而在转入环节上获取的交易类收入,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金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于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出让金基本相当,同时征地拆迁补偿及被征地农民补助具有成本补偿性质,因此可用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作为转入资源价值量的规模表达,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在自然资源尚未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的背景下,只能以收入数权充。所以,此项转入财富的总值约为4.45万亿元。

预期财富跨期至当期实现,主要贡献自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一般地,证券市场的上市企业从治理架构、盈利能力、成长性、融资环境等多方面会优于非上市企业,决定了证券市场平均收益会高于一般市场平均收益,也决定了证券定价中包含了对未来财富的跨期选择,可使财富跨期转入。基于中国证券市场正处于成长期以及得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支撑,跨期转入财富呈现为稳定的正流入。这从中国证券市场复合增长率长期为正数得到印证。2019年,沪深两市(包括A股和B股)总市值和流通市值增至59.29万亿元和48.35万亿元,债券市场余额97.11万亿元,商品期货交易总额220.99万亿元,金融期货交易总额69.62万亿元,2010年至201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9.34%、10.73%、7.69%和6.04%;此外,科创板创立虽不足半年,总市值也已达8 637亿元。可见,中国证券市场财富的跨期转入,已具规模。囿于数据不充分,难以把握财富跨期转入的当期规模,只能以沪深两市为例,从三个方面对A股的财富转入规模作一粗略推算。一是2019年年末A股总市值为59.29万亿元,比2018年净增15.80万亿元,扣除掉2.70万亿元的未分利润和0.25万亿元的新股资金募集,尚余12.85万亿元。二是2019年末A股流通市值达48.35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2.97万亿元,同口径扣除未分利润和新股募集资金后约余10.52万亿元。三是根据2019年127.42万亿元股票卖出总额,减去48.35万亿元的流通市值,再乘以27%市值增长率并除以2,得10.68万亿元。这三种方法,结果比较接近,共同指向跨期选择的财富认可,可作为判定财富跨期转入规模的可信依据,由此可推定跨期转入财富约为11万亿元。

财产计价基准调整形成的孳生财富,主要表现为在资产持有环节资产价格水平上升形成的资产利得。2019年,货币供应量M2高达198.65万亿元,宏观经济杠杆率为254.4%,物价指数2.9%,房地产价格指数在5%左右。同时,社会总资产达1 300万亿元。其中:政府部门资产近50万亿元,企业资产750万亿元(包括金融企业318万亿元、工业企业145万亿元、租赁及商务服务企业110万亿元、批发零售企业35万亿元、交通运输企业35万亿元、建筑企业26万亿元、房地产企业15万亿元、信息传输企业15万亿元),居民资产近500万亿元(包括金融资产100万亿元和经营资产80万亿元)。则,按当年2.9%的物价指数推算,资产升值达37.7万亿元。在1 300万亿元资产中,房地产价值约400万亿元(商业地产100万亿元,住宅300万亿元),按当年5%的地产价格指数推算,资产升值约20万亿元。当然,升值资产未必在当期全额兑现,可从企业和居民两个视角推算可能实现的孳生财富。2019年,企业在GDP中的分配额是21.54万亿元,按0.624 3的盈余系数换算,生产经营活动利润约13万亿元;同年企业所得税为3.73万亿元,按实际平均税负率17.74%换算应税所得额为21.03万亿元,从而推算企业非生产性盈利约4.30万亿元。居民个人方面,2019年二手住宅全年成交达6万亿元,考虑到计价标准偏低,实际成交价远高于计税标准价,应在统计成交价的三倍左右(18万亿元),按20%增值率计算,实现孳生财富约3.60万亿元;同时依据居民个人已缴税款推算,其他财产(剔除商品住宅后的其他财产,如机器设备、收藏、贵金属、车船等)利得约1万亿元。由此,企业和居民实现的孳生财富总额约8.90万亿元。

按上述方法,2019年社会可分配财富应为上述四项财富之和,即:

社会可分配财富=GDP+自然资源转入财富+跨期转入财富+资产孳生财富=98.65+4.45+11+8.90=123(万亿元)

可以看出,政府收入的源泉并不局限于GDP。比起仅仅依据GDP,政府收入源泉增加了24.35万亿元,扩大了24.68%。

(三)政府收入的分配效用不仅存在于生产活动,也存在于非生产活动

政府不仅参与国民经济生产领域的财富分配,也参与非生产领域的财富分配。我国政府收入中,绝大部分税收、社会保险费、专项收入等聚集自生产活动,而土地出让金、彩票公益金收入等则聚集自非生产活动。从政府收入与作为收入源泉的社会可分配财富的结构看,我国有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色:虽然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新创财富依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源泉,但非生产活动的经济财富在政府收入源泉中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在自然资源或闲置资源从非经济领域向经济领域转入环节上,2019年政府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共7.27万亿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0.81万亿元,计8.08万亿元。在孳生财富分配环节,获得的是税收0.78万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0.42万亿元,契税0.31万亿元,个人所得税0.05万亿元。在跨期财富转入环节上,获得的是税收,约0.48万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0.35万亿元,个人所得税0.03万亿元,证券交易印花税0.1万亿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如罚没收入0.31万亿元、彩票公益金0.12万亿元和捐赠收入0.01万亿元。政府从四项非生产活动获得的收入总计9.78万亿元。

由此可见,政府从财富规模约24.35万亿元的非生产活动中获取收入9.78万亿元,而从财富规模为98.65万亿元的生产活动中获取收入24.01万亿元。

则有:

政府毛收入与可分配财富的比值=33.79÷123×100%≈27.47%

政府取自生产活动的毛收入与生产活动中可分配财富的比值=24.01÷98.65×100%≈24.34%

政府取自非生产活动的毛收入与非生产活动可分配财富的比值=9.78÷24.35×100%≈40.16%

在政府总收入的收入来源结构清晰化后,则需进一步分析政府净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的来源结构。

由于政府内部转移类收入、代收类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税收返还都处于生产活动范围内,因此:在政府30.16万亿元净收入中,取自生产活动的收入为24.01万亿元,取自于非生产活动的收入为6.15万亿元;在政府23.69万亿元的可支配收入中,取自非生产活动的收入为6.15万亿元,取自生产活动的收入则为17.54万亿元。

则有:

政府净收入与可分配财富比值=30.16÷123×100%≈24.52%

政府取自生产活动的净收入与生产活动可分配财富的比值=24.01÷98.65×100%≈24.34%

政府取自非生产活动的净收入与非生产活动可分配财富的比值=6.15÷24.35×100%≈25.26%

政府可支配收入与可分配财富比值=23.69÷123×100%≈19.26%

政府取自生产活动的可支配收入与生产活动可分配财富的比值=17.54÷98.65×100%≈17.78%

政府取自非生产活动的可支配收入与非生产活动可分配财富的比值=6.15÷24.35×100%≈25.26%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有关非生产活动的政府收入源泉,在财富规模推算方面我们秉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因而肯定偏小。


三、重构宏观税负的理论框架和指标体系

对政府收入与社会可分配财富的相互关系及结构,我们已有了深入的分析和全新的认识。这促进了我们对宏观税负的理论反思,即:宏观税负研究的核心命题是什么?宏观税负研究探求的真相是什么?宏观税负的理论框架是什么?

笔者认为,宏观税负研究不是为了验证现有税收经济学理论的正确,也不是为了得出非黑即白的结论——宏观税负是“轻”或“重”,而是为了准确把握税收活动中课征总量及其结构的运行规律、实践经验及不足。因此,在宏观税负研究中,应将以下三个关注点作为核心内容。

第一关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基本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不仅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关系,而且指出了政府的作为方向。而有为政府,表现为管理、服务、支撑、调控、补充等职能的充分展现,政府收入则是实现这些职能的财力保障。所以,宏观税负可从一个特定的侧面,数量化地表达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和这种关系的主导取向,且这种表达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

第二关注:社会财富分配的过程及结局。社会财富分配的过程及结局,反映着社会的公正和进步,影响着经济的增长和前景。分配不仅影响着社会的进步,更决定了经济的发展。而政府在社会财富分配过程中的主导性,不仅决定着自身对社会财富最终的占有规模,也决定着其他社会主体的分配结局。因此,宏观税负可以动态地表现出公平与效率、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生产要素配置的取舍与侧重;可以从公平的角度反映公正的效果,动态地表现公平与公正的协调关系,以及政府在处理公平以实现公正过程中的职能与效用。

第三关注:政府收入与经济运行的相互关系。经济是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也将反作用于经济。因而政府参与社会财富分配必将对经济运行形成多方面的影响:既会影响经济增长,也会影响经济结构;既有负向的缓滞,又有正向的推动;既有资本的运用,又有劳动的保护。宏观税负则是科学处理政府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相互关系的核心主题,也是当下宏观税负研究的重点内容。

基于上述关注,宏观税负难以单一指标承载相关主题,而是需要一个体系化的指标群予以表达。

一是宏观税负1(Tb1),将政府净收入与社会可分配财富的相互关系作为宏观税负研究的第一视角。

Tb1=政府净收入÷社会可分配财富×100%

Tb1表达的是政府在社会财富分配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反映政府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范围,既包括集聚资源及使用资源的直接效用,也包括调节资源分布结构的间接影响,在资金层面反映出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

二是宏观税负2(Tb2),将政府可支配收入与社会可分配财富的相互关系,作为宏观税负研究的第二视角。

Tb2=政府可支配收入÷社会可分配财富×100%

Tb2表达的是政府对社会财富的集聚程度及使用方向和对社会财富分配结构的影响,反映社会资源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规模及明细取向和社会财富最终分布的动态变化。

三是宏观税负3(Tb3),将政府参与国民生产活动中财富分配获得的可支配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互关系,作为宏观税负研究的第三视角。

Tb3=政府取自生产活动的可支配收入÷国内生产总值×100%

Tb3表达的是政府参与生产活动中的财富分配,而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的多维影响。

据此,我国2019 年的宏观税负具体体现为:

Tb1=30.16÷123×100%≈24.52%

Tb2=23.69÷123×100%≈19.26%

Tb3=17.54÷98.65×100%≈17.78%


四、确立宏观税负实证分析的价值标准

价值判断是宏观税负研究的顶层主线,也是当下的薄弱之处。人们往往寄希望于接受“轻”或“重”的简单判断,而忽略了其背后繁杂经济关系的价值走势。当前社会治理对税收活动的多向期望,决定了宏观税负影响因素的交织缠绕,而无法在主观需求差异间实现单一取向。总体看,对宏观税负的价值判断,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理架构、政府公共职能、国家规模、社会财富分布结构、人群聚合的组织程度、主体文化思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宏观税负实证分析,需要确立以中国实际情况为基础的价值标准,公约最大内含经济学释义的价值主旨,即:合理的宏观税负应由政府需求与负担能力互为条件,并以最优福利为目标。因此,宏观税负研究价值判断的多维方向,是逻辑使然。

对2019年我国宏观税负进行细致分析,可有如下价值认知。

首先,基于对Tb1的分析,政府净收入的分配过程及结果表现出如下特征,反映出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保持着相对合理的协调关系。

一是政府净收入30.16万亿元剔除转移性支出5.72万亿元、PPP项目支出1万亿元和税收返还1万亿元后余22.44万亿元,主要用于教育4.01万亿元、社会保障与就业净支出(剔除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2.08万亿元、医疗卫生(含社保基金支出)3.16万亿元、基础科研0.95万亿元、治理环境污染0.26万亿元、自然生态保护0.08万亿元、城乡社区服务2.49万亿元、国防及公共安全2.60万亿元、农林水扶持2.29万亿元和土地开发及城市建设3.64万亿元等公共服务,共计21.56万亿元,公共服务支出占政府净收入的比重71.49%,确保了政府职能的实现,充分体现出有为政府服务功能的公共特性。

二是在政府净收入30.16万亿元中,对居民个人转移性支出、税收返还、PPP项目支出共计7.72万亿元,占比25.60%。若再加上在计算政府净收入时已经冲抵税收收入的出口退税1.65万亿元,占比为31.07%,表明政府有一定的宏观调控能力——调节收入分配和实施产业政策指引。

三是政府净收入占社会可分配财富的比重24.52%,与国际上相关水平相比并不高,而且近几年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呈现出逐年降低的趋势。

四是政府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支出占政府净收入的比重超过90%,充分表明政府功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且政府净收入占社会可分配财富的比值只有24.52%,应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于合理的范围内。

其次,基于对Tb2的分析,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可支配收入的最终分布表现出如下特征,反映出“三者分配”的结构处于合理的范围内。

一是全社会123万亿元的可分配财富中,政府分配额23.69万亿元,其中取自生产活动17.54万亿元,取自非生产活动6.15万亿元;企业分配额30.45万亿元,其中在生产活动中形成21.54万亿元,在非生产活动中形成8.91万亿元;居民个人分配额68.66万亿元,其中在生产活动形成59.37万亿元,在非生产活动中形成9.29万亿元。此外,还有0.2万亿元为国外净支出。

二是政府端分配额占比19.26%,其中用于教育、社会保障与就业、医疗卫生、基础科研、治理环境污染、自然生态保护等公共服务共计21.56万亿元,占政府可支配收入(23.69万亿元)比重超过90%,表现出对公共利益的有力保障。

三是企业端分配额占比24.76%,具体为22万亿元净利润和8.45万亿元折旧。22万亿元净利润与750万亿元企业资产按73.04%的资产负债率和0.855 2的盈利系数计算出的172万亿元企业可比净资产相比,收益率为12.79%,即使剔除非生产活动收益,收益率也有7.58%。此等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外国直接投资6.3%的回报水平,在国际上应处于中间偏上水平:低于美国和德国,略高于日本,与欧洲其他国家大体相当;企业8.45万亿元折旧与120万亿元固定资产原值相比,折旧补偿率7.04%。说明企业获得了较好的经营回报和合理的折旧补偿。

四是居民个人端分配占比55.82%。按2019年年末14.1亿人口均摊,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695元,是当年全国人均消费(27 504元)水平的1.77倍;即使剔除非生产活动收益,人均可支配收入也有42 106元,是全国人均消费水平的1.53倍。若再考虑政府收入中支付的实物社会转移,则调整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46 254元,是全国人均消费水平的1.68倍。这样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对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消费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在经营活动方面,80万亿元经营资产获得4.77万亿元的经营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为7.95%左右。正因如此,居民个人表现出了高涨的投资热情,储蓄率高达34.79%,形成了近11.67万亿元的直接投资和近12.51万亿元的金融投资。

最后,基于对Tb3的分析,政府核算内可支配收入的特定结构,反映出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维持在基本协调的范围内。

经济增长,一般指GDP的同比增加。而GDP的增加,取决于价值的创造和实现。在生产端,物质财富、活劳动、智化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国外资源的投入决定着价值的创造;在实现端,投资与消费的承载决定着价值的实现。当创造能力大于承载能力时,实现端的边际贡献大于创造端;当创造能力小于承载能力时,创造端的边际贡献大于实现端。政府收入正是通过对这些因素的作用,来影响经济增长的。

目前的政府收入制度,以影响经济增长的方向异同,大致可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在国民经济运行的生产端促进资源投入或保持正相关关系,在实现端扩大消费及投资,对经济增长有着全过程的正向效应。这类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税收返还、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财产税等,2019年约为14万亿元。

第二类,在国民经济运行的生产端阻滞资源投入,但在实现端促进消费及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总体影响取决于两环节上相向效应的对冲结果。在2011—2019年期间,最终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除2013年为50.2%略低于当年53.1%的投资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以外,其余年份均高于投资贡献率,2019年最终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是58.6%,比当年28.9%的投资贡献率高出29.7个百分点。说明2011—2019年期间的消费贡献率始终高于投资。因此,此类政府收入对经济的增长表现为正向的推动影响。包括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土地增值税等,2019年约为15万亿元。

第三类,在国民经济运行的生产端阻滞资源投入,在实现端有的收入阻滞消费,有的收入促进消费及投资,但总体负向影响大于正向影响。包括消费税、资源税、关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等,2019年总规模约2.5万亿元。

第四类,在国民经济运行生产端的影响较小,在实现端对消费的影响呈双向态势,但在消费安排方面具有主动性,因此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有微小效用。包括消费者负担的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2019年约2万亿元。

总体而言,对我国宏观税负的总体评价可以有四个观察维度:总负担水平、用途的合理性、社会财富分配结构的协调性和政府收入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基于上述分析和判断,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宏观税负的总水平并不高,支出具有比较合理的方向,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构处于相对协调的区间内,对经济增长也具有一定的推进效用。因此,我国宏观税负与国民经济运行呈现为基本协调的态势,在可预见时期内也无折点显现的迹象。当然,宏观税负并非完美无缺,在结构方面也存在着值得警惕的地方:政府毛收入中来自金融、土地、房地产的收入达14万亿~15万亿元,占比超40%,通货性收入的特征过于突出;政府可支配收入中聚自非生产活动的收入达6.15万亿元,占比25.96%,不稳定、难持续的特征会推高财政风险;政府毛收入中有9.36万亿元用于转移性支出,占比27.70%,虽提高了政府的调控能力,但降低了市场的配置效用;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整后)为65.22万亿元,剔除经营收益4.77万亿元及储蓄利息3.52万亿元后为56.93万亿元,其中源自政府20.76万亿元,占比36.47%,此类刚性消费容易在经济下行时致经济体堕入滞涨旋涡;从政府收入的用途看,在全国55.26万亿元的最终消费中,教育、基础医疗、基础科研等可提升经济增长潜力的政府消费不足6万亿元,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教育、医疗、科研等公共服务水平相比,政府消费的战略主导作用不明显;等等。这些隐患有待于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进程中加以解决。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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